破产重组
1、代表债权人、债务人、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目标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
2、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或清算组,主持债务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工作,或主持公司强制清算工作;
3、受管理人或清算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为管理人或清算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4、破产重整程序中,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5、接受境内外债权人或股东的委托,代表债权人或股东参加破产清算、破产重整、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等程序,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6、接受投资者委托,协助其选择投资对象,代表投资者参与收购破产、重组企业;
7、接受境外投资人委托,为其解散和清算境内投资实体提供法律服务;
8、接受境内主体委托,作为投资人代表收购境外不良企业;
9、接受相关方委托,处理与解散、破产等相关的各类诉讼、仲裁。